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695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鄭再添

被告 湯騏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5日、110年6月28日立具借據,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3年期,利息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機動計算,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並應分別自109年11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日、自110年12月28日起,按月於每月28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11月25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16萬27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歷史利率查詢、個人貸款專用借據暨約定事項、「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借據、被告戶籍謄本、電話催討紀錄表、催告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8-23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經本院調查上揭證據之結果,認為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款並積欠如主文第1項款項未清償,故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四、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息

6萬277元

自110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45%

自110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另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

10萬元

自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自111年1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另自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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