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五號A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㈠被告甲○○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第二八○號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由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台地普字第三○四八號,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 陳述 略稱:前開抵押權登記虛偽不實,自應回復原狀,塗銷登記。
貳、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略稱:被告確有借錢給 吳金東 ,吳金東將前開土地設定抵押權給被告供擔保,並無不實,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爰依首引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楊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