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參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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