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
丁○○丙○○甲○○右列聲請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五二五號、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0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