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個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