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沈佳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