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四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返還代理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