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7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零參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分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戊○○○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丙○○○○股份有
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八紙支票。惟該八紙支票經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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