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香菸大衛杜夫牌參佰壹拾包、七星牌貳佰柒拾包、峰牌捌拾玖包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為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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