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忠鈞企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二二五、九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忠鈞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
,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
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聘僱外勞工作地點為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之
八,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