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
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五
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