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一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發票日民國九
十年五月二十日,票號TC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九萬七
千九百三十六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