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溫永福 相對人 朱東波 即 朱陳錦綢 之繼承人相對人 朱秀惠 即朱陳錦綢之繼承人相對人朱 士魁 即朱陳錦綢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朱陳錦綢於民國83年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3年1月20日至民國113年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朱陳錦綢於民國99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5,97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9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01年5月1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利息、到期還清本金,詎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5,97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債務人朱陳錦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朱東波、朱秀惠及 朱士魁 共同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及本院102年10月28日屏院 昆家慧 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朱東波、朱秀惠及朱士魁,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朱東波、朱秀惠及朱士魁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里港│土庫││169-95│旱│0│2│03│全部│相對人朱東波│││││││││││││、朱秀惠、朱│││││││││││││士魁 公同 共有│├──┼───┼────┼──┼──┼───┼─┼──┼──┼────┼───┼──────┤│002│屏東│里港│土庫││172-76│旱│0│48│50│全部│相對人朱東波│││││││││││││、朱秀惠、朱│││││││││││││士魁公同共有│└──┴───┴────┴──┴──┴───┴─┴──┴──┴────┴───┴──────┘┌─────────────────────────────────────────────────────────┐│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備考││││││││建築材料及用│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途│││├──┼───┼───────┼───────┼─────┼───────────┼──────┼──┼──────┤│001│105○里○鄉○○路11│土庫段172-76地│加強磚造、│1樓105.78、騎樓18.92合│浴廁面積│全部│相對人朱東波││││8之6號│號│一層樓房│計124.70│14.38││、朱秀惠、朱││││││││││士魁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