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830號聲請人 白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素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台端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僅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范素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