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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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黃吳阿花 代理人 李明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年10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6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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