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郭淨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44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淨瑜│自民國102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5%│││14,225元││月02日起│││├──┼──────┼─────┼───────┼──────┼───────┤│002│新臺幣│郭淨瑜│自民國103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5%│││6,719元││月02日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