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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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彥旭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聲請書之附表編號42之犯罪時間欄,應更正為「97年1月26日」;另編號45之犯罪時間欄,應更正為「97年2月17日下午7時13分許起至同年月日18日18時41分許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