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再審被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柒
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