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再審被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捌佰柒
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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