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124號
原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法定
利息。嗣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2日具狀請求更正其訴之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1,000元及自9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經載明筆錄,核係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為法之所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被告於87年12月2日向原告購買不動產,該不動產已
過戶交付被告,本件買賣價金總計3,190,000元,截至目前
被告已繳納2,968,000元,尚積欠到期未繳金額231,000元。
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此,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付款時間表
各1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兩造既存有買賣契約關係,被告自有依約給付價金之義務
。從而,原告基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訴訟費用3,100元(裁判費2,5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560元
),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㈤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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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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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00元│民國8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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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000元│民國8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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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000元│民國89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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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000元│民國89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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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000元│民國89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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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000元│民國89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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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000元│民國89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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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00元│民國8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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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000元│民國8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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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00元│民國8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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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元│民國90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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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000元│民國90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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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000元│民國9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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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00元│民國90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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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00元│民國9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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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000元│民國9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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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000元│民國90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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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000元│民國90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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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00元│民國9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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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00元│民國9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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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0元│民國9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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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000元│民國9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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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3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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