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 律師被告 帝航 貿易兼右法定代理人 鐘週義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林秋火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