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丁○○
身分證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乙○○、辛○○、庚○○、壬○、己○○、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如原告遵期繳納裁判費,請即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下列二件資料,並應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準時,攜帶到本院第七法庭,以供核對:
(一)系爭六筆土地於八十九年三月為土地分割前之三九○地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以便明瞭兩造原始之權利關係)。
(二)系爭六筆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原本(以便明瞭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是否與原始權利一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玉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韓乾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