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原告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文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壹仟肆佰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零捌萬參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參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