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