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