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欽文 送達代收人 黃明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捌拾陸萬零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零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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