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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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一0、三九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除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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