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固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蘭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龍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1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萬92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