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季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季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季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5年度簡字第39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05年度簡字第48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61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以106年度審簡字第8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6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