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彥彰 律師 陳夢麟 律師 康雲龍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郭明怡 律師 陳威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㈠本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具
體法規範名稱、條文及違反內容(是否係106年7月10日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及違反內容),暨違反內容與原告所受損害之因果關係。
㈡原告指稱授信審核表申請人與中小企業風險評估報告製作
人均為 蘇彥明 之情形係違反何法律,及實行交割與交易人員皆由 陳育婷 一人擔任之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 官巫玉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