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龍富
楊文正嚴妹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呂龍富之友 吳春梅 與被告兼告訴人楊文正、嚴妹妹係鄰居,被告兼告訴人呂龍富於民國10
5年7月25日晚間7時50分許,偕同吳春梅前往被告兼告訴人楊文正、嚴妹妹位於桃園市○○區○○路○○○號16樓住處協調債務事宜,雙方一言不合遂起口角,被告兼告訴人呂龍富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腳踹踢被告兼告訴人楊文正,並徒手毆打被告兼告訴人楊文正,被告兼告訴人楊文正遭毆不甘勢弱,亦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朝被告兼告訴人呂龍富揮打反擊,被告兼告訴人呂龍富、楊文正拉扯互毆期間,被告兼告訴人呂龍富手持塑膠椅作勢毆打被告兼告訴人楊文正,被告兼告訴人嚴妹妹見狀即與被告兼告訴人楊文正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將被告兼告訴人呂龍富手中之塑膠椅奪下後,持塑膠椅朝呂龍富頭部揮打,雙方進而拉扯互毆,致被告兼告訴人呂龍富因而受有頭部外傷、背挫傷、左腕挫傷、右踝挫傷等傷害;被告兼告訴人楊文正受有左胸壁挫傷、右小腿挫擦傷等傷害;被告兼告訴人嚴妹妹則受有左後上側頭皮挫傷、頸部多處挫擦傷、右肩挫扭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文正、嚴妹妹告訴被告呂龍富傷害案件,及告訴人呂龍富告訴被告楊文正、嚴妹妹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文正、嚴妹妹及呂龍富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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