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 蔡志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志伸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