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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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75號上訴人 王俊權 被上訴人 鄧仁熀 (即 黃麗華 之繼承人)
鄧智文 (即黃麗華之繼承人) 鄧智浩 (即黃麗華之繼承人) 鄧芯淳 (即黃麗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聲明第2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其性質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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