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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