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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