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海商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海商字第28號聲請人穎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 律師相對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複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相對人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td.法定代理人乙○○C.C.訴訟代理人 陳長 律師
陳文禹 律師 簡靖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
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判決關於「乙○○」之記載,係依聲請人更正暨檢呈狀之內容所為等情,既有上述檢呈狀在卷可資佐證(見原審卷第140頁),並無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