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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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相對人 楊修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修凱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萬元、②17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②均為139年3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5萬元、②145萬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09年3月31日起至124年3月31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②(即借款金額145萬元部分)自111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1年7月15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借款①即借款金額15萬元部分亦同時催告清償),並於111年7月18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1年9月15日起、②自111年8月15日起又未按時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31,022元、②1,273,22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修凱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2

0

0

99.25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03

忠和街46巷6號

石光段13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6.40、二層56.40、三層32.43,總面積145.2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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