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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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相對人 楊修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修凱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萬元、②17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②均為139年3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5萬元、②145萬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09年3月31日起至124年3月31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②(即借款金額145萬元部分)自111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1年7月15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借款①即借款金額15萬元部分亦同時催告清償),並於111年7月18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1年9月15日起、②自111年8月15日起又未按時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31,022元、②1,273,22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修凱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佳冬鄉
石光
132
0
0
99.25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03
忠和街46巷6號
石光段13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6.40、二層56.40、三層32.43,總面積145.2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