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7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67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壹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甲○○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貳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3年05月17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5年05月17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期多年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2,01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97年度促字第3767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姜│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2,404│ 法忠 │4月17日起│││││元│││││├──┼───┼─────┼──────┼──────┼───────┤│2│新臺幣│甲○○,范│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19,613│ 桂楨 │4月17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姜│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04│法忠│5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范│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613│桂楨│5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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