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銀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銀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68年臺非字第50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銀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3月1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影本在卷可考,是依前揭判例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既已定應執行刑,則檢察官重複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08月21日│103年0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5392號│字第954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230號│103年度訴字第5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4日│103年12月22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六簡字第230號│103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10日│104年01月05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101號│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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