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董柏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董柏森分別於1.民國104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73%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民國103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08年05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73%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9514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董柏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41784││2月06日起││點七三│││元│││││├──┼───┼─────┼──────┼──────┼───────┤│002│新臺幣│董柏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53356││2月06日起││點七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董柏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241784││2月06日起│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元│││數三期為限│約金│├──┼───┼─────┼──────┼──────┼───────┤│002│新臺幣│董柏森│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153356││2月06日起│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元│││數三期為限│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