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黃陳英
陳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火來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已辦畢系爭不動產(即附表所示之土地)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意旨、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參照)。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 陳天 送之系爭不動產遺產(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棟及附表所示之20筆土地)與其餘繼承人為分割,然迄今尚未就附表所示之20筆土地為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尚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所訴於法尚有未合。原告如仍有必要,自得持本件裁定逕向相關機關洽辦,請領相關文件,並如期補正如主文所示。如產權有爭議,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彰化縣○○鎮○○段○○○○號│建│0.36│1分之1│├──┼─────────────┼──┼──────┼────┤│2│彰化縣○○鎮○○段○○○○號│養│355.49│2分之1│├──┼─────────────┼──┼──────┼────┤│3│彰化縣○○鎮○○段○○○○號│養│122.19│2分之1│├──┼─────────────┼──┼──────┼────┤│4│彰化縣○○鎮○○段○○○○號│養│220.27│2分之1│├──┼─────────────┼──┼──────┼────┤│5│彰化縣○○鎮○○段○○○○號│建│12.03│1分之1│├──┼─────────────┼──┼──────┼────┤│6│彰化縣○○鎮○○段○○○○號│建│5.06│1分之1│├──┼─────────────┼──┼──────┼────┤│7│彰化縣○○鎮○○段○○○○號│建│46.36│1分之1│├──┼─────────────┼──┼──────┼────┤│8│彰化縣○○鎮○○段○○○○號│建│1.52│1分之1│├──┼─────────────┼──┼──────┼────┤│9│彰化縣○○鎮○○段○○○○號│建│0.63│1分之1│├──┼─────────────┼──┼──────┼────┤│10│彰化縣○○鎮○○段○○○○號│建│1.00│1分之1│├──┼─────────────┼──┼──────┼────┤│11│彰化縣○○鎮○○段○○○○號│建│5.45│1分之1│├──┼─────────────┼──┼──────┼────┤│12│彰化縣○○鎮○○段○○○○號│建│119.32│1分之1│├──┼─────────────┼──┼──────┼────┤│13│彰化縣○○鎮○○段○○○○號│建│23.04│1分之1│├──┼─────────────┼──┼──────┼────┤│14│彰化縣○○鎮○○段○○○○號│養│21.05│2分之1│├──┼─────────────┼──┼──────┼────┤│15│彰化縣○○鎮○○段○○○○號│建│448.94│1分之1│├──┼─────────────┼──┼──────┼────┤│16│彰化縣○○鎮○○段○○○○號│建│47.89│1分之1│├──┼─────────────┼──┼──────┼────┤│17│彰化縣○○鎮○○段○○○○號│建│1.20│1分之1│├──┼─────────────┼──┼──────┼────┤│18│彰化縣○○鎮○○段○○○○號│養│43.91│2分之1│├──┼─────────────┼──┼──────┼────┤│19│彰化縣○○鎮○○段○○○○號│養│36.89│2分之1│├──┼─────────────┼──┼──────┼────┤│20│彰化縣○○鎮○○段○○○○號│養│44.5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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