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被告甲○○女三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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