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李雪華 右原告與被告 蘇正楠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求剔除之債權額,即起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貳元,折合銀圓貳佰玖拾壹萬陸仟零柒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貳仟零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註: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裁判費提高十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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