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