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11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麻將牌貳副、骰子陸顆、搬風骰子貳顆、抽頭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1186號被告陳玉珍所涉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期滿。扣案之賭具麻將牌二副、骰子六顆、搬風骰子二顆、抽頭金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玉珍賭博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2月22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118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3月16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3470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已於100年3月15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賭具麻將牌二副、骰子六顆、搬風骰子二顆、抽頭金一百元,確屬被告所有,且為其犯賭博犯行所用及所得之物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