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65號

原告 陳俊甫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

被告 吳麗晶

訴訟代理人 董吉晃

郭承昌 律師

第三人 陳雯怡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香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