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65號
原告 陳俊甫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
被告 吳麗晶
訴訟代理人 董吉晃
郭承昌 律師
第三人 陳雯怡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