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872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複訴訟

代理人 林泓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丁金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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