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7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3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陳惠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017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9,0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富邦銀行頭家大優貸貸款約定書第20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富邦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富邦銀行對被告之債權。

 ㈡被告於93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9.68%計息,又自110年7月20日起依新修正民法第205條規定按年息16%計算利息,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還本付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5年1月22日止,尚欠本金109,017元及約定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9,017元,及自95年1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68%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富邦銀行頭家大優貸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查本件原告固主張依貸款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惟兩造約定之遲延利息按年息19.68%計算,已遠較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或目前一般金融機構信用放款利率為高,兩造約定之利息數額已屬高利,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總額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9個月較為適當。

 ㈢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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