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35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被   告  李青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有被告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侵權行為地亦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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