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國榮 住臺南市○○區○○里○○路○○○號
送達代收人 聯正律師事務所
設臺南市○○區○○路○○○○○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