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小字第41號
原 告 陳月霞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原告陳月霞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
元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